完善課題間接成本補償機制 增加績效支出
每年兩會期間,科技經費分配“見物不見人”“缺乏績效激勵機制”的話題,總能引起科技界委員的共鳴。全國政協委員高建民就曾反映,科研項目的人員費開支管理問題是科技經費管理中的一個難點。
這個難點正在逐步突破,今后承擔單位可從間接費用中列支部分人員激勵性費用。
記者了解到,人員激勵性費用由承擔單位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實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使用,相關支出核定比例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性質、計劃(專項)項目特點等情況進行具體規定。但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核定間接費用,對間接成本適當補償,是國際上較為通行的做法。從間接費用中增加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激勵支出渠道,創新科研項目經費對人員費支出的支持方式,合理彌補了承擔單位的間接成本,建立了績效管理機制,有利于提高相關單位和科研人員承擔國家科研任務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費用比例的核定和調整,增加了對承擔單位的管理手段和調控能力,也有利于增強承擔單位在項目組織實施和經費管理中的責任感。
改革還提出了完善通過勞務費解決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研發人員(如博士后、在校博士生、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有關費用的辦法。課題承擔單位可根據需要,據實提出經費需求。在預算評審過程中,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和比較公認的一般標準,按照適度寬松的原則核定。
強化承擔單位法人責任 建立便于問責的經費管理體系
科研人員希望有更大的經費使用自主權,但同時也有人擔心,此前存在部分課題承擔單位日常監管不到位,課題組和課題負責人在經費使用方面隨意性較大等現象會層出不窮。
針對這一問題,本次改革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強化了課題承擔單位在經費管理使用方面的法人責任,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將課題支出納入單位整體財務控制體系,加強管理和服務,嚴格財經紀律。
《通知》明確了課題承擔單位是課題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課題預算調整審批程序,按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科研、財務、行政等管理部門對課題實施的全面支撐。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合作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政府采購、招投標和資產管理等規定。
同時,對于容易形成監管薄弱環節的課題外撥經費,改革進一步強化了課題合作單位的責任,明確規定課題合作單位應當按照《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課題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合作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加強經費監督檢查 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科技經費的全過程、常規化監管,一直是科技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關注的核心工作。此次經費改革,同樣就科技經費監管工作進一步作了部署。
建立經費管理使用信用和風險評價制度將是今后的工作重點之一。《通知》規定,科技部、相關主管部門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合作單位、課題負責人等科研人員、中介機構和咨詢專家在經費管理使用、評估評審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科技主管部門將據此推動實施分類監管,按照專項經費支持強度和承擔單位管理風險級別的不同,對不同項目經費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手段。
此外,還將積極推進信息公開,及時對非涉密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逐步探索建立課題績效情況公示制度,積極推進對違規使用科技經費的行為公開。按照《通知》要求,課題承擔單位應當逐步建立課題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對課題組人員構成、課題設備購置、預算調整、外撥經費、間接費用使用情況等進行公開。
“十二五”期間,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科技部門、社會中介機構、項目承擔單位等共同組成的多層次、全方位、協調聯動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機制將逐步完善。綜合利用財務報告、巡視檢查、專項審計、財務驗收、績效評價、受理舉報等多種方法,通過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科技經費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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