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外界意見。
據了解,《意見稿》是總結現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而成,是汽車召回管理條例的“升級”版本,是由部門規章上升為國務院法規,關于缺陷汽車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關各方責任、程序等都將更清晰明確。
《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而生產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
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缺陷調查可以采取進入生產者、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和記錄以及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等措施。
此外,產者實施召回,應當按照國務院質檢部門的規定制定召回計劃,自召回計劃制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國務院質檢部門備案,并根據召回計劃組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如果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